溫州市洞頭區北岙片區北沙JF-A-22地塊位于溫州市洞頭區北岙街道海霞村,北至鴿梅線,南、西至荒地,東靠農村宅基地,占地面積約8867 m2。地塊歷史上主要為農用地(旱地、坑塘水面、其他林地,占地面積共計約1577 m2)和建設用地(公路用地、農村宅基地、軍事設施用地,占地面積共計約7290 m2),其中建設用地為后續保留區域,不再進行開發建設。根據《溫州市洞頭區北岙片區北沙東單元(3303050111)詳細規劃(修編)》(2026),項目地塊今后的用地規劃為文化用地(0803),文化用地(0803)用地性質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辦〔2023〕234號)中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屬于浙江省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以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規定的敏感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條規定,“用途變更為居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6年修正)第三十五條規定,“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的地塊,責任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1.甲類地塊,是指用途變更為敏感用地的”。通過對溫州市洞頭區北岙片區北沙JF-A-22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分析可知: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溫州市洞頭區北岙片區北沙JF-A-22地塊土壤檢出指標濃度未超過建設用地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和《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的要求,溫州市洞頭區北岙片區北沙JF-A-22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建設用地中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可作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開發利用,不需要進行下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